关​于印发《西华大学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1-04-02浏览次数:752


西华大学文件


西华行字〔2017143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课程考核秩序,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试公平与公正,保障参加课程考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经2017827日学校校务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7828









西华大学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秩序,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试公平与公正,保障参加课程考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组织或实施的课程考核、国家等级考试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课程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四条 学生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核违规作弊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依课程考核工作职责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课程考核试题、答案、考核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违纪作弊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七、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中严重作弊行为者不可从轻、减轻处分。

第九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十条 学生对违纪作弊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准考证、校园卡或身份证),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询的;

(二)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等考试用品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六)正式开考前,发现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通讯工具包括手机等电子设备、书籍、复习资料等)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七)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较严重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开考前,未在规定的座位或指定的座位就坐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劝告,仍不服从且态度恶劣;

(二)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或携带了规定以外的材料;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开始后,未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放在指定位置,且未发现储存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在考试中他人擅自获取或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七)其它考试较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签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六)其他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课程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开考后,发现在就考桌椅、考生身体部位或服饰等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料的;

)考试过程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考试过程中,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考试过程中,擅自上网查询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三)考试正式开始后,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或在考场外将答题内容传入考场的,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性质严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协同、配合作弊为共同作弊,协同、配合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其违纪作弊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第十八条 平时作业、课程论文有剽窃行为者,经老师教育仍不悔改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该平时作业、论文成绩无效,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按考试严重违纪处理,给予记过处分;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除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且按零分记载外,按其相应的违纪、作弊行为加重处罚;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除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且按零分记载外,并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如考生同时有违反上述违纪、作弊认定中的两条及两条以上行为的,则按其中最重的一条认定。

第三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考生考试违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课程考核中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人员应在西华大学考场记录表和“西华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中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并由监考人员、学生签字确认。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也应在《西华大学考场巡视员检查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和工具作为证据予以暂扣。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及时将填写好的“西华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及违纪作弊证据送交教务处。

(二)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作弊现象,应及时书面(连同物证)报告教务处。

(三)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另外考试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四)教务处将根据学生违纪作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证据等材料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进行调查,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有关材料分别转送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经学生所在学院复核后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六)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工作处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分种类和期限,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可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对受处分学生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载明被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权利及期限、决定机关及时间,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文件及相关查证资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处分学生对最终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二十七条 对正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取消免费补考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结业生换证考核纪作弊行为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学生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一律作无效处理,并取消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华大学课程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西华教字〔2014203号)同时废止。










西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828日印

校对:熊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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