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本科学生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经2017年8月27日学校校务会审议通过,制定本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7年8月28日
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西华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向学生拟就读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各学院在新生报到结束时,将请假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和学校教务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身体、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其它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3.因其他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同层次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预交一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按规定交纳学费,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不低于60分)者方可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
第八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组织及成绩评定按《西华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类型系数再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获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课程平均绩点=Σ课程绩点/Σ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
其中课程类型系数为:必修课为1.0,选修课为0.8。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对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合格者,若要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则需按规定交纳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完成课程各环节要求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学院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体育学院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以及取消考核资格的应视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缺考课程无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违反课程考核规定,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核违规”字样。学生考核违规,该课程无免费补考机会。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核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其成绩为实验成绩与免修考核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凡未参加免修课程考核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开课学院代为查阅。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缓考、重修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见《西华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完成最低毕业学分数。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我校选课有关规定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数一般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自身等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学分要求选课。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本科学生,经批准允许攻读双学位、修读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允许在与我校签订学分互认协议的普通本科高校进行跨校选修课程、选做实验;允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
学生跨校选修课程、选做实验、参加网络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其学分;学生修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由该学校填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考核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申请自学,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经学院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导师和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对成绩优秀(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己的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核,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申请时,须填写《西华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在第二周由开课学院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核时间。
2.免修考核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试题的分量和难度相同。因故缺考,视为自动放弃免修考核资格。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核成绩与实验成绩的总评成绩。
非英语专业有独立语言的少数民族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免修公共大学英语课程,但需另选修不低于免修公共大学英语课程学分的其他适合本人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体育课、军事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任课教师批准可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方可参加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必修课均应重修。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凡重修的课程,均须按规定交纳学分学费。重修不合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
对某些课程考核已合格,但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并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体育课程的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对于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重修的教学组织与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不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西华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缓考科目原则上可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免费补考,其成绩作为正考成绩对待。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组织考试,符合学校要求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而调整部分专业者;
6.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条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予以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由学校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新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2.跨省转学:学生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所修读专业的课程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新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得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教学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试读、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创业或应征入伍等)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四年制为6年,五年制为7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无法在校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
因病休学的需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由校医院证明,填写“西华大学学生休学报批表”,送所在学院,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因创新创业申请休学的须提供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因其它原因申请休学者,应提出申请,按审查、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需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在校期间因创新创业休学的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其它情况休学的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贷)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得留住学校,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申请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或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凭复学文件按期办妥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中,免费补考后取得的学分不足12.0个学分;在其它学期中,免费补考后取得的学分不足14.0个学分,予以试读警告。由教务处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并将名单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各学院送达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一年中,经免费补考后取得的学分不足28.0个学分,予以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由各学院提出初审名单,报教务处核准。
在试读期间,免费补考后所取得的学分不足28.0个学分,劝其退学。若学生有强烈就读愿望且表现良好,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延长试读期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休学、服兵役时间除外),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2.在试读期间,免费补考后所取得的学分不足28.0个学分,未提出延长试读期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被批准者;
3.在延长试读期间,免费补考后所取得的学分不足28.0个学分者;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由校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学校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有效送达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1.退学学生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教学办公室与辅导员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退学的学生,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结业生离校后,未合格课程可在三年内每学期回学校参加一次考核。成绩合格者,须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补发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第五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完成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学业,并达到学校有关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 2017年8月28日印 |
校对:熊朝坤 |